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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法库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与法库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沈阳**民法院(2015)沈中立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杨*上诉称,被诉强制拆除行为是法库县人民政府独自实施的,没有法院人员在场;强拆前后上诉人没有收到任何法律文书,且强拆时上诉人毫不知情,不在现场,剥夺了上诉人陈述、申辩和诉讼的权利;强拆造成上诉人室内物品全部消失,应予赔偿;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中所诉的强制拆除行为,虽然是法库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但该行为是依据法库县人民法院2011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1)法行执字第91号行政裁定书所实施的,是一种司法行为,并非是法库县人民政府依据行政管理职责所作出的行政行为,该行为受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定书所拘束。因此,一审法院以被诉强拆行为不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该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若上诉人认为该强制拆除行为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应通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正当途径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结论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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