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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贾**诉凌源市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凌源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朝阳宏达**发有限公司房屋行政强制决定及行政赔偿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贾**因房屋行政强制决定及行政赔偿诉凌源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凌源市政府)、原审第三人凌源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凌源市建设局)、朝阳宏达**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司)一案,不服朝阳**民法院(2014)朝行终字第4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张**、贾**申请再审称,一、再审申请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依法应予支持。二审判决驳回行政赔偿诉讼请求,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二、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再审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赔偿诉讼请求,必然会造成将本案从司法程序推向行政程序,程序严重违法,应予以纠正。三、再审被申请人应依法赔偿因违法实施强拆给再审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四、对同样不服凌源市政府强拆决定违法并赔偿的案件,一、二审两级法院同案不同判。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的第三项和及二审法院作出的驳回通知书,依法对行政赔偿请求予以再审;依法判令再审被申请人将房屋恢复原状或采取异地重建恢复原状,并赔偿因违法强拆给申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861720元;诉讼费用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一、二审法院对再审申请人的行政赔偿请求作出的判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涉案裁决及强拆决定均已被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予以撤销和确认违法,再审申请人对此亦无异议,本案予以确认。关于再审申请人主张的房屋及物品损失赔偿问题,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问题应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通过裁决予以解决。本案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的裁决被人民法院撤消后应当重新作出,再审申请人对此应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主张权利。本案中被诉强拆决定虽然已经被确认为违法,但其并不必然引起再审申请人主张的物品损失的发生,而是被诉强拆决定的执行行为即对再审申请人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如若违法,且有证据证明造成了财产损失,再审申请人可以对其另行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因此,再审申请人在本案中主张行政赔偿请求并非法定的审理程序,本院无法支持。原二审判决对该请求予以驳回结论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认为

综上,张**、贾**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张**、贾**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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