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机关大连市甘井子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针对被执行人王**申请强制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大连市甘**督管理局于2013年12月4日针对被执行人王**作出了(甘)安监管罚(2013)0032号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被执行人王**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于同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议或诉讼。2013年12月23日,大连市甘**督管理局批准被执行人王**延期缴纳罚款至2014年6月30日前。2014年6月25日,大连市甘**督管理局批准被执行人王**延期缴纳罚款至2015年6月15日前。期满后,被执行人王**未履行缴纳罚款义务。申请执行机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向本院提交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据和依据。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处罚决定合法且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大连市甘**督管理局(甘)安监管罚(2013)0032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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