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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叶**不服被告宁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建行政强制一案,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于2015年7月30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叶**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叶**自愿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叶**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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