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与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温州**源局等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松诉被告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温州市国土资源局、温州市龙湾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温州**境保护局、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蒲州街道办事处城建行政强制一案,于2015年6月2日以温州市国土资源局、温州市龙湾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温州**境保护局、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蒲州街道办事处为被告向**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8日、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查明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了被诉行政强制行为,原告亦提出追加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为本案共同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属于温州**民法院管辖。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温州**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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