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鹤壁市**山分局申请执行王**行政处罚决定一案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鹤壁市**山分局申请执行王**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鹤壁市**山分局作出的鹤山国土资罚决字【2015】第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鹤壁市**山分局没有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内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鹤壁市**山分局作为国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依法行政,其作出的行政行为均应符合法律规定,本案申请执行人鹤壁市**山分局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前,履行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程序不合法。鹤壁市**山分局申请执行其作出的鹤山国土资罚决字【2015】第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鹤壁市**山分局对被申请人王**作出的鹤山国土资罚决字【2015】第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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