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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养不服被告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中。因原告周*养认为本案行政争议已经得到妥善解决,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养自愿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养撤回起诉。

本案依法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周**已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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