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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与南宁高新**理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韦**因不服被告南宁高新**理委员会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韦**及其委托代理人周*,被告南宁高新**理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吴**、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韦**以自己已经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韦**提出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韦*红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韦**负担,余下25元退还给原告韦**。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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