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城乡建设行政管理行政强制一案,不服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2014)花行初字第3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向原审法院诉请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宅基地上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上诉人王**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时提交了相关材料,其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起诉条件,而原审法院以上诉人王**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为由,裁定驳回上诉人王**的起诉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2014)花行初字第36号行政裁定;
二、指令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继续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