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昆明**人社局与昆明**服务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案一审行政裁定书3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昆明市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对云南驿**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的盘人社罚字(2014)第2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昆明市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盘人社罚字(2014)第2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被申请人云南驿**有限公司虽然尚未依法进行工商登记,申请执行人昆明市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中华**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三条“对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的规定,对其拒不按照申请执行人要求报送与用工有关的材料之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是符合申请执行人法定工作职责的行政处罚行为。但是,盘人社罚字(2014)第2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引用中华**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作为处罚适用的法律依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昆明市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盘人社罚字(2014)第2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云南省**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