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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不服被告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碑林大队公安交通行政强制措施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不服被告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碑林大队公安交通行政强制措施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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