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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段宏诉被告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碑林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段宏诉被告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碑林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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