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华诉被告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莲湖大队行政强制措施一案中,原告刘*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25元,退还原告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原告张*不服被告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碑林大队公安交通行政强制措施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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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与蓝田县林业局林业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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