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詹增强不服被告蓝田县林业局林业行政强制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出于当事人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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