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雷**诉被告乾县公安局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收缴)行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4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予被告就该行政争议达成协调意见为由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雷**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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