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诉被告富平县农村公路管理局公路行政强制一案中,原告孟某某于2015年1月26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某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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