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刘**因诉甘泉县道路运输管理所(以下简称甘**管所)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延安**民法院(2015)延中行终字第0000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刘**申请再审称:本案省法院发回重审后,一、二审法院在被申请人未提供任何新的证据和观点的情况下,原封不动照搬原判决结果是错误的,且判决及赔偿无法无据,违背法律规定,难以让人信服。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2、确认被申请人行政行为违法。3、依法判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直接损失120.2万元及支付租金贷款利息6.48万元;4、依法判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铲车修复费用。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甘泉县运管所提交意见称,申请人刘**不是本案适格的申请人,应依法驳回刘**的再审申请。一审法院判决赔偿申请人32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申请人的诉讼行为已经涉嫌欺诈诉讼,有套取国家赔偿款项之嫌。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刘**申请再审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