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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甘泉县道路运输管理所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纠纷再审申请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刘**因诉甘泉县道路运输管理所(以下简称甘**管所)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延安**民法院(2015)延中行终字第0000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刘**申请再审称:本案省法院发回重审后,一、二审法院在被申请人未提供任何新的证据和观点的情况下,原封不动照搬原判决结果是错误的,且判决及赔偿无法无据,违背法律规定,难以让人信服。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2、确认被申请人行政行为违法。3、依法判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直接损失120.2万元及支付租金贷款利息6.48万元;4、依法判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铲车修复费用。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甘泉县运管所提交意见称,申请人刘**不是本案适格的申请人,应依法驳回刘**的再审申请。一审法院判决赔偿申请人32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申请人的诉讼行为已经涉嫌欺诈诉讼,有套取国家赔偿款项之嫌。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刘**申请再审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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