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齐**诉吴起县公安局不服行政强制措施一案,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齐**与被告吴起县公安局已和解,现原告齐**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齐**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