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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林业局与刘*甲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榆林市榆阳区林业局申请强制执行其对刘某某作出的榆区政林罚决字(2014)第079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某某未能自动全部履行该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刘某某缴纳下剩罚款10000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50元,上述款项共计10050元。本院于1月26日立案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一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一、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林业局申请强制执行其对刘某某所作出的榆区政林罚决字(2014)第079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一案,申请缴纳下剩罚款10000元。1、由被执行人刘某某于2015年3月3日给付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林业局2000元(该款被执行人已汇入本院执行局账户);2、由被执行人刘某某于2015年7月24日给付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林业局罚款2000元;3、下剩罚款6000元由被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申请执行人。二、若被执行人刘某某不能按照上述约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林业局可再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被执行人刘某某自愿缴纳申请执行费50元。协议达成后,双方当事人均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045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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