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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林业局与梁*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榆林市榆阳区林业局申请强制执行其对梁*作出的榆区政林罚决字(2014)第065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梁*未能自动全部履行该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梁*缴纳下剩罚款38450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470元,上述款项共计38920元。本院于2月9日立案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一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一、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林业局申请强制执行其对梁*所作出的榆区政林罚决字(2014)第065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下剩罚款38450元。该款由被执行人梁*于2015年7月16日给付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林业局罚款18450元;2、下剩20000元由被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申请执行人。二、若被执行人梁*不能按照上述约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林业局可再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被执行人梁*自愿缴纳申请执行费470元。协议达成后,双方当事人均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059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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