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清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邵某某、陈某某清人口计生征决(2014)第43号计划生育行政征收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经审查,被执行人邵某某、陈某某于2010年1月18日计划外生育二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执行人征收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亦未起诉,该征收决定现已生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清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的被执行人邵某某、陈某某计划生育外生育二胎,征收16821元社会抚养费的决定准予执行。
被执行人应当于三日内自动履行义务,逾期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