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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周某某、裴某某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清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某某、裴某某清人口计生征决(2014)第45号计划生育行政征收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经审查,被执行人周某某、裴某某于2014年3月18日计划外生育二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执行人征收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亦未起诉,该征收决定现已生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清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的被执行人周某某、裴某某计划生育外生育二胎,征收16821元社会抚养费的决定准予执行。

被执行人应当于三日内自动履行义务,逾期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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