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某某县国土资源局与邵某某行政强制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某某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邵某某非法占用土地修建房屋一案于2015年8月14日作出的国土监字(2015)7号处罚决定。

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合水县国土资局作出的国土监字(2015)7号《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正当性进行了审查。查明:2006年,邵某某租用某某行政村某某自然村村民侯某某承包地2亩,修建房屋6间用于收购废品,2008年又修建房屋2间,总建筑面积119.5平方米。合水县国土资局认为,邵某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修建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于2015年8月14日作出了国土监字(2015)7号《处罚决定书》:责令邵某某于10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修建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搬离现场。该决定书于2015年8月14日向邵某某送达后,邵某某在法定期间未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某某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国土监强执催字(2015)3号《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于2015年9月1日送达后,邵某某仍未履行,某某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某某县国土资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合国土监字(2015)7号《处罚决定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某某县国土资局作出的国土监字(2015)7号《处罚决定书》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