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玉门市**责任公司与被告瓜州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甘肃**限公司土地行政强制一案中,原告以不能提供第三人的准确地址,致使基本事实无法查清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玉门市**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玉门市**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玉**限责任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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