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齐*安诉被告凉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规划行政强制决定一案,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期间,原告以路已经修通,再无继续诉讼的必要为由,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路已经修通,再无继续诉讼的必要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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