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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州分局与徐**行政非诉执行复议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复议人酒泉市**州分局不服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2015)酒肃非执字第5号不予受理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申请复议人提出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楚,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出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根据法律规定,规划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建设进行处罚,国土资源部门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处罚,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只是授予乡、镇人民政府和规划主管部门根据规划法作出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权,并没有授予国土资源部门行政强制执行权。而目前肃州区乡镇没有制定详细的乡镇规划,没有证据证明该违法用地违反了所在乡镇的乡村规划,肃**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其适用法律错误。另外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由于被处罚人是在国有未利用地上面乱搭乱建,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应当由申请人依法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应得到法院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没有赋予申请人对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强制权,因此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请求撤销(2015)酒肃非执字第5号行政裁定。

经审查,本院认为,2014年9月,被执行人徐**未经依法审批,私自牵头,联合徐**、王**、邱**在肃州区果园乡丁家闸村5组南侧占用国有未利用土地56.27亩违法修建养殖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禁止占用国有未利用土地擅自在国有未利用土地上建房的规定,同时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关于在村庄规划区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得私自建设的规定。

本院认为

启动非诉执行程序的前提是申请机关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虽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法律未直接授予实施强制拆除的权力,但《城乡规划法》和《行政强制法》已经明确,对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乡、镇人民政府可直接拆除。国土资源局肃**局系政府所属职能部门,应按照法律规定依法行使职权,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进行强制拆除。根据《最**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u0026ldquo;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精神,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u0026rdquo;。综上,申请复议人酒泉市**州分局提出,国土资源局肃**局没有强制执行权,应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复议人酒泉市**州分局的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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