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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水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邵某某非法占用土地修建房屋一案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合水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邵**非法占用土地修建房屋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进行了合法性、正当性审查。查明:2006年,邵**租用三里店行政村上侯自然村村民侯**承包地2亩,修建房屋6间用于收购废品,2008年又修建房屋2间,总建筑面积119.5平方米。合水县国土资源局认为,邵**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修建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于2015年8月14日作出了合国土监字(2015)7号《处罚决定书》:责令邵**于10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修建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搬离现场。该决定书于2015年8月14日向邵**送达后,邵**在法定期间未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合水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合国**催字(2015)3号《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于2015年9月1日送达后,邵**仍未履行,合水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邵**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修建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合水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合国土监字(2015)7号《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应予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合水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8月14日作出的合国土监字(2015)7号《处罚决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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