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周**、周**、周**诉被告永嘉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周**、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三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乐清市人民政府与陈**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乐清市人民政府与李**等十一人(名单附后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胡**等一百二十人(名单附后与永嘉县人民政府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叶*、黄**等与乐清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永嘉县**民委员会与永嘉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永嘉县人民政府与永嘉县**民委员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潘**与永嘉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周**与乐清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