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华诉被告乐清市人民政府、第三人陈**、叶**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陈*华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周**与乐清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乐清市人民政府与陈**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温州**有限公司与蔡**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傅**与蔡**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瑞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乐清市人民政府与李**等十一人(名单附后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胡**等一百二十人(名单附后与永嘉县人民政府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