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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与陈**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华诉被告乐清市人民政府、第三人陈**、叶**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陈*华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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