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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瑞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兴诉被告瑞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及第三人章英弟、陈**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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