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蔡**诉被告瑞安市国土资源局及第三人温州**有限公司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蔡**以被告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王**与温州**民政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南白象街道办事处与白**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平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与林大友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温州淘代民间融资信息**公司与吴**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温州光**有限公司与温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周**与乐清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乐清市人民政府与陈**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乐清市人民政府与李**等十一人(名单附后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傅**与蔡**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