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周*汉诉被告乐清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第三人夏尔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2月31日向被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以已其已经民事判决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法定代理人对其诉讼活动不予追认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