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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桥下镇茗中村民委员会、永嘉县桥下镇茗后村民委员会与永嘉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永嘉县桥下镇茗中村民委员会、永嘉县桥下镇茗后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永嘉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8日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永嘉县桥下镇茗中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胡**、原告永嘉县桥下镇茗后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邵**及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杨**,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清、委托代理人胡**,第三人的法定代表人胡**及其委托代理人陈**、麻仙理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浙江**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因本案涉及农村集体土地,本院扣除当事人协商期限30个工作日。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通过自纠程序撤销了涉案山林所有权证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永嘉县桥下镇茗中村民委员会、永嘉县桥下镇茗后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两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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