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城**限公司诉被告乐清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不履行房屋行政登记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温州城**限公司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温州城**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温**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叶*、黄**等与乐清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永嘉县桥下镇茗中村民委员会与永嘉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永嘉县桥下镇茗中村民委员会、永嘉县桥下镇茗后村民委员会与永嘉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金**与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永嘉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文成**器材厂与胡**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永嘉县人民政府与永嘉县**民委员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文成县国土资源局与钟**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苍南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文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与林**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