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温州城**限公司与乐清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城**限公司诉被告乐清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不履行房屋行政登记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温州城**限公司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温州城**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温**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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