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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永嘉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帮诉被告永嘉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2015年1月4日向被告永嘉县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帮以已经与第三人李*标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帮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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