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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民委员会与永嘉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1)

审理经过

原告永嘉县**民委员会诉被告永嘉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因本案的审理以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本院于2014年8月5日裁定本案中止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9日以“涉案山林的所有权证书已被生效司法文书撤销,被告已经启动本案被诉行政行为自纠程序”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永嘉县**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永**村民委员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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