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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与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金**诉被告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金**以已与第三人陈**达成和解协议解决民事纠纷为由,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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