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钟**诉被告文*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土地行政登记法定职责一案,因原告王**、钟**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没有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文成**器材厂与胡**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永嘉县人民政府与永嘉县**民委员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温州城**限公司与乐清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永嘉县国土资源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苍南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金**与泰顺县仕阳镇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永嘉县**民委员会、永嘉县**民委员会等与永嘉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梅**、梅**与泰顺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严**与泰顺县民政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文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与林**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