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永嘉县**民委员会、永嘉县**民委员会等与永嘉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永嘉县**民委员会等三原告诉被告永嘉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为永嘉县林业局而非永嘉县人民政府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永嘉县**民委员会、蓬**委员会、蓬三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三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