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严**与被告泰顺县民政局民政行政管理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泰顺县百丈镇人民政府于2004年4月26日作出的浙泰百婚字第0400034号结婚证书,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严**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严**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