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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与嘉兴**障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史*不服被告嘉兴市住房保障局房屋行政登记,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史*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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