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史*不服被告嘉兴市住房保障局房屋行政登记,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史*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金**与泰顺县仕阳镇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陆*与湖州**源局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安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湖州银行**支行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与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辖裁定书
永嘉县**民委员会、永嘉县**民委员会等与永嘉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唐**与安吉县民政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吴**与德清**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沈**与嘉兴市**督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等68人(名单附后与长兴**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费**与湖**土资源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