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德清县民政局民政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吴**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吴**承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六月九日
唐**与安吉县民政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陆*与湖州**源局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安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湖州银行**支行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史*与嘉兴**障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辖裁定书
王**、王**与诸暨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褚**与诸暨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俞**与诸暨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王**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