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褚**、褚关木等79人(名单附后)诉被告诸暨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褚**、褚关木等79人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褚**、褚关木等79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褚**、褚关木等79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唐**与安吉县民政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王**与诸暨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吴**与德清**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沈**与嘉兴市**督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等68人(名单附后与长兴**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俞**与诸暨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王**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诸暨市人民政府与浙江诸暨农**山下湖支行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与绍兴**钉厂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