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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与诸暨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褚**、褚关木等79人(名单附后)诉被告诸暨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褚**、褚关木等79人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褚**、褚关木等79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褚**、褚关木等79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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