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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与安吉县民政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宋江诉被告安吉县民政局民政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以诉请内容已被实质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宋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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