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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湖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1)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湖州市人民政府、第三人湖州**限公司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6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杨**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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