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湖州市人民政府、第三人湖州**限公司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6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杨**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