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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与泰顺县仕阳镇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金*残诉被告泰顺县仕阳镇人民政府民政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原泰顺县龟湖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浙泰龟湖(03)00016号婚姻登记行为,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金**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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