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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与绍兴**钉厂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热锌螺钉厂诉被告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绍兴县热锌螺钉厂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螺钉厂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绍兴县热锌螺钉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绍兴县热锌螺钉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寿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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