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施**诉德清**理处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施**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同年7月16日,原告以“进行本案行政诉讼已无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行使诉权,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施**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王**、王**与诸暨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褚**与诸暨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俞**与诸暨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王**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新昌县国土资源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马**与诸暨市国土资源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何**与绍兴市柯桥区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冯**与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张**等与绍兴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