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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与德清**理处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施**诉德清**理处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施**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同年7月16日,原告以“进行本案行政诉讼已无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行使诉权,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施**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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