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马*久诉被告诸暨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5日以错列被告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马**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