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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诸暨市国土资源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久诉被告诸暨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5日以错列被告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马**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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