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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与诸暨市国土资源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楼*华诉被告诸暨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于2015年6月4日向诸**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因原告申请异地管辖,经该院报请,绍兴**民法院裁定本案由本院管辖。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楼**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楼**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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